杭州饮食旅店业同业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杭州饮食旅店业同业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杭州多种经济成份从事饮食旅店行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行业性、民间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共谋同业振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工商联合会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59号915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
    (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向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指导行业发展,图谋行业振兴,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六)沟通政府与会员的联系,协助政府参与行业管理,协调本行业上下左右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外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同业合作,互惠互利,互通有无,扬长避短,共同提高。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饮食、旅店文化的优良传统,促进行业开拓、创新,饮食业在服务质量、菜点质量,旅店业在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不断发展,为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服务。
    (七)加强本市与各兄弟城市饮食旅店业公会和协会的横向联系,促进合作交流。
    (八)办好公会自办企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有请求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提供有利于行业调查、研讨问题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并提供方便。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处罚的视作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聘请本会工作人员。 理事会成员如有变动,可由理事会讨论予以增补或调整,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提请大会确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地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地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饮食旅店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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